广西桂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0771-4912351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资讯

新闻!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法人代表被刑拘!

发布日期:2020-11-13 09:12:5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88

消防值班不持证,管理人员要担责。年年有人被拘,年年事故重演。不能改、改不了的原因是啥呢?

2020年2月23日10时34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2-24号的春天佳苑小区7单元楼顶彩钢板房发生火灾,建兰路消防救援站出动处置,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火灾调查时发现,春天佳苑小区由兰州金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安排持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证的人员值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传唤审查违法行为人高某,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为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起到惩治违法教育当事人的作用,2月24日,大队将此案移送至敦煌路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凡从事建构筑、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准入类”职业类别。依据《消防法》,所有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 正规培训、鉴定考试,持证上岗。
及根据最新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持 初级(五级)证书 的人员可 监控、操作 不具备 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
       持 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可 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为何会对物业公司物业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罚因为其对管理的小区、办公楼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即日常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那到底物业公司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呢?

0771-4912351 Mobile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