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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检查下午着火 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获刑四年 兼议履职尽责

发布日期:2021-01-11 09:02:4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38

     【背景】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丰泽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泉州市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日星公司)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公司厂区内有办公主楼、陶瓷车间、成品仓库各一幢及两幢钢结构铁皮厂房,其中一幢钢结构铁皮厂房位于该公司南大门入口处,共三层,一层为电子生产车间,二层为成品仓库,三层空置,占地面积2986平方米,高度约13米。

     【事实经过】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海日星公司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当日,丰泽消防大队驾驶员陈某驾车载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海日星公司厂区南门,向该公司保安汪某某表明身份及来意后,陈某及黄某某驾车进入该公司厂区,该车沿途经过两幢铁皮厂房(其中一幢未封顶,呈露天状;另一幢占地面积约2916平方米的火灾厂房四周封闭,沿路一侧整排装有透明玻璃窗,2013年11月中旬之后投入使用),到达海日星公司办公主楼。黄某某对该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在只有其自己一人具备执法资格情况下,仅对办公主楼、陶瓷车间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拉掉海日星公司主楼一层的电闸并在电闸上贴上丰泽消防大队的封条,但未对厂区内成品仓库及两幢铁皮厂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嗣后,由未到现场的吴某某在编号(2013)第01199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次日,黄某某又到海日星公司,在未履行临时查封和解除临时查封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将电闸上的封条撕下。为完成整改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11月中旬将原来主楼一楼辅料仓库搬到成品仓库,成品仓库里面的成品搬到事故厂房二楼,主楼夹层的生产线搬到事故厂房一楼。

      2013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又两次到海日星公司进行消防指导及跟踪整改进程,仍未履行职责对该公司厂区内两幢铁皮厂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致使事故铁皮厂房内多处火灾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并整改。2013年12月26日下午5点许,海日星公司对厂区靠北占地面积约2916平方米的铁皮厂房进行改造时,工人电焊气割的金属熔融物掉落到二楼存放的成品货物纸箱上,引燃纸箱及内部泡沫、树脂成品等可燃物,从而引起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达4800平方米,该公司3名工人在救火时均不幸罹难,该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

    【调查结论】2014年3月,经泉州市人民政府“12.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对7家单位和19名责任人作出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中,丰泽区消防大队对海日星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该公司未能提供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黄某某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海日星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该公司未能提供办公楼、生产车间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司法判决】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按规定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致海日星公司发生火灾并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不知道事故铁皮建筑物是海日星公司所有且投入使用,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其未对事故铁皮建筑物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与火灾的发生并无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火灾发生前,黄某某数次到企业均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检查处理,尤其是在火灾发生的当天,黄某某还来到起火企业,上午在督促整改隐患,下午便发生火灾。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认定其没有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判处刑罚是正确的。

虽然是数年前的案件,但对现实仍有警示作用。以往,消防监督检查无论是采用保姆式、拉网式、地毯式还是翻箱倒柜式,都是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员出于对职务法律风险的高度关注,而采取的执法方式。目前,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之下,如何才算是履职尽责,同样是广大消防监督员极为关注的问题。

防范要点可简单概括为:

一是要高度敬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要戒绝以权谋私,真正廉洁自律;

三是要树立程序意识,防止任意执法;

四是要注重收集证据,做到执法有据;

五是要时刻注意学习,提高执法能力;

六是要与企业良性互动,不可以邻为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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